时隔两年,肩负着服务帼家重大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重任的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其规则都完成了哪些修订?让我们对两版规则逐章梳理—下。
在总则部分对“京津冀发展绿色中国电力企业市场化进行交易”的定义中,《征求意见稿》不再像《试行规则》那样,强调经济交易标的是“保障性收购年利用—个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因为我们后面有条款明确规定:“市场信息交易产品价格不低于标杆上网电价的市场资源交易电量部分,计入社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两个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在这里,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问题出现了“交集”。也就是说,当市场环境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同样重要作用的时候,计划技术就可以通过相应“退出”了。
在电价方面,京津冀三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仍实行“双轨制”,有计划、有市场,保障性购电小时数内的电量按标杆电价全额结算;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涉及的电量按市场化交易价格结算。
市场成员
在市场成员中,关于电力用户、电力销售公司、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符合《试行细则》,尚未修改。
在电力用户的权利义务方面,草案仍坚持《试行细则》中“确保交易用电在申报范围内用于生产和自用”的规定,仍拒绝金融炒作。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审判规则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发电权应当通过市场竞争,在保证收购的年度使用时数以外的用电量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试行规则》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把电网企业划为市场主体。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既然后面的章节规定“电采暖用户须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交易”,那么也应将电网企业划为市场主体;另外,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与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的衔接问题,也应该在规则中明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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